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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下产权的房屋继承纠纷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26)    点击:207

  

  徐先生现年80岁,已经住进了养老院。前不久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原来,徐先生在老伴去世后又与张阿姨再婚,再婚之前,他自己承租了一套公房。再婚后将房屋产权买下,并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婚后的老伴张阿姨也于两年去世。这次法院送来的传票就是张阿姨自己的亲生子女起诉徐先生,要求继承张阿姨的遗产。

  接受委托后,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查阅了争议房产的来龙去脉。争议的房屋的确是徐先生再婚前老房屋拆迁后承租的公房,但是是再婚后买下的产权,房屋应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权利属于张阿姨。在张阿姨去世后,属于张阿姨的权利部分应由张阿姨的子女及徐先生继承。现在张阿姨的子女起诉徐先生要求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并无不妥。但是,这套房屋最初是来源于徐先生再婚前拆迁房屋后承租的,可以考虑房屋来源的情况,适当减少张阿姨的份额。在将这些事实和理由陈述给徐先生及其子女后,他们表示理解,也愿意拿出部分现金补偿张阿姨的子女。而张阿姨的子女考虑到徐先生毕竟与自己的母亲夫妻一场,而且房屋最初是来源于徐先生的私房拆迁,在法庭上也表示可以适当少分。

  经过多次开庭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许先生一次性补偿张阿姨的子女,而张阿姨的子女撤回了对徐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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