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分割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25) 点击:238 |
许先生和苏女士恋爱期间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购买了一套住房,权利人登记为两人。后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结束了恋爱关系。2006年7月,苏女士起诉到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房产。许先生找到陈律师,要求陈律师代理本案。许先生同时陈述,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的,该房产应属于许先生所有。陈律师听许先生的陈述,并查看了相关证据,明确告诉许先生,房产权利人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产权登记情况,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否则要全部主张房产是不切实际的。如果能证明首付部分都是许先生家人出资的,可以适当考虑要求多分。但是,徐先生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所说的事实,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还是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了房产。 这起案件中许先生的全部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不存在,但要求适当多分的要求还是合理的,但是鉴于都是现金出资,没有证据证明许先生陈述的是事实,而薛女士也予以否认,故法院按照共同共有判决并无不妥。该案件同时提示,证据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自己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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